公证问答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遗嘱公证由遗嘱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机构受理。

2: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拥有的

4: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

5: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无效或部分无效

6: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正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7:遗嘱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便),可由本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办理。

8:遗嘱人可由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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