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问答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什么时候办理最合适

具体案例:朱某1980年与于某结婚登记,1983年离异。与于某无子女,离异时财产交割清楚。1984年收养女儿朱小小,朱某于2000年购入房屋一套,2010年与朱小小通过法院解除收养关系,2017年朱某去世。朱某生前主要靠妹妹照顾,生前曾与哥哥及弟弟沟通自己名下房屋在其过世后留给妹妹,其哥哥与弟弟对此安排均无异议,但是没有立遗嘱。朱某的父亲在其幼年时就已经去世了,朱某母亲90年代过世,朱某哥哥、弟弟、妹妹均在世,身体健康。朱某遗留的房产什么时候办理继承公证最合适?

上述案例,朱某哥哥、弟弟、妹妹在世时及时办理继承最合适。

首先,遗产房屋涉及的继承人是朱某的哥哥、弟弟、妹妹,办理继承公证时只需要兄妹三人到场即可。如果有一人去世,或者三人均去世后办理,涉及继承人就会变多,继承人会涉及兄妹三人中去世人的配偶及子女。继承人变多了,原本兄妹间谈好的谁放弃谁继承就有可能出现变数。

其次,从资料整理难度来看,需要提交的资料变多了。三人在世时办理,资料收集只会涉及到兄妹三人的父母资料,被继承人婚姻、子女资料,兄妹关系资料。如果拖到兄妹三人中部分或者全部去世,不仅要整理上述资料,还要整理兄妹三人的婚姻子女资料。

所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房屋遗产继承公证不要拖,需尽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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