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具体分类

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公证

1业务简介

 证言、陈述是指对于一些知情人员,以语言描述的方式对其所知悉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形式。若知情人非纠纷(即与涉及到的纠纷的当事人没有与事件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我们将其归在证人证言。若知情人员同时为权利义务的一方,则为当事人陈述。保全此类证据的方法一般是记录,根据证人(或当事人)及其证明的事实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配合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
此类证据一般用于证明过去发生的事实,当事人陈述中可能会带有当事人本人主张、放弃权利或自愿承担义务等权利义务处分内容。
证人证言保全有别于其他保全证据公证之处在于:

1、申请人可以是证人本人,也可以是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或二者共同申请;

2、若干证人的证言,公证机构应当分别办理。

2所需材料

一、(使用证人的当事人作申请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证人(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三、有关合同或权利凭证,以证明与保全对象的利害关系(根据每个保全证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而确定,请事先与公证处联系)。

3其他提醒

此类公证公证处只对证言(或陈述)的形成过程给予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予审查与证明。

4可受理的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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