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具体分类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

1业务简介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造成当事人或相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真实性的活动。

2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证明材料(需与公证处联系,根据具体情况及公证处的要求提供)。

3其他提醒

 此项公证为直接证明公证,较少使用。一般情况下,更多地采用文本相符或签名印鉴真实公证,即有关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证明材料(比如报道、权威单位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或收入证明上单位的印鉴、相关人员的签名真实。因此,注意区分,根据对方要求申请正确的公证事项或与公证处联系咨询。

4可受理的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1,两者的范围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人力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比如大地震、飓风、战争、政变等。不可抗力具有范围广、程度重大等特点,它与人本身的活动没有任何联系;而意外事件则是指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偶发事件,如突生疾患、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意外事件具有对象的特定性和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它与人的业务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

2,两者的可抗拒性不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在事件发生的区域内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不可克服性,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对事件发生本身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即不可抗力具有人的意志的不可抗拒性,无论人能否预见,其发生都是必然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人的不能预见事实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人力所不能避免、不可抗拒和克服的;而意外事件则具有当事人难以预见,事件发生出乎其预料的偶然性的特点,意外事件不具有普遍性,它只对遭遇事件的当事人产生影响;即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由于具有偶发性,它与人的不能预见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如果人能够预见,则就不能构成意外事件,由意外事件所可能引发的后果也是能够因为人的预防和努力而得以避免和克服的。

3,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不可抗力是为国际惯例和各国合同法所明确的法定免责事由,而意外事件则不是。比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不可抗力乃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是,不可抗力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推脱一切义务和责任,相反,当事人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履行告知等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首先,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意外事件也作为定金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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