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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房产继承有哪些变动

话题背景: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两部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继承收录在第六编,用于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六编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丧失继承权部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变动一:该部分与现行继承法相比,增加了上述条文的第(五)项和被继承人的宽恕条款。

这部分变动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给犯错的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父母子女亲情关系的恢复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六编第二章 法定继承中,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变动二:该部分与现行继承法相比,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部分变动,针对代位继承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说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我国存在一些失独家庭,及一些不婚个人,他们的兄弟姐妹如果先离世且不存在遗赠或者遗嘱抚养的情况下,按现行继承法,他们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后是要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规定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有利于财富在家庭范围内传承。

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和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三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变动三:该部分与现行继承法相比,增加了遗嘱的有效形式即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选”,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抵触,不论是否有公证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部分变动体现了法律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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